刘建国:垃圾分类不仅要分清,还要高质量利用

2019-09-06 [db:作者]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众对我国垃圾分类的关注度空前提高,各种关于垃圾分类方法、标准与策略的讨论越来越深入细致,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文化氛围。

垃圾分类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世界各国推行垃圾分类并无整齐划一的分类方法。即使是在一国之内的不同城市之间,甚至是在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之间,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具体方法因各个国家、各个城市、各个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后端处理与利用设施的能力与结构配置而异。

例如日本地狭人稠,处理设施以焚烧发电为主,垃圾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大件垃圾等四类;美国地广人稀,后端处理设施以填埋为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填埋垃圾等三类;德国的自然条件与人口密度介于日本与美国之间,焚烧发电占比较高,同时有机垃圾生物处理应用也较为普遍,垃圾分为有机垃圾、轻质包装、废纸、废玻璃、剩余垃圾等五类。

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的基本分类方法是将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符合我国国情与垃圾组分特点。但是,我国各个城市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后端处理与利用设施的能力各不相同,资源化产物利用的市场空间有大有小,垃圾分类的方法自然也应该各具特色,不宜“一刀切”“一般齐”。

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矛盾较为集中的易腐垃圾(湿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作为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整体效能优化的重要节点,应积极倡导和要求居民做好源头分类投放,但各地特别是人口密集、土地稀缺的超大型城市,必须充分考虑后端处理与利用设施条件、资源化产品市场空间与整体成本,不宜设定过高的分出率目标,以免政府财政难以为继,而产物缺乏出路,最终还是“殊途同归”,流入填埋、焚烧等终端处理设施。

垃圾分类应采取由简到繁的标准。垃圾分类贵在人人动手参与,重在习惯逐步养成。相应的标准应由易到难,由简到繁,逐步递进。在垃圾分类推行的初期,分类标准应尽可能清晰明了,简单易行,一方面要考虑与后端处理与利用设施的衔接;另一方面要考虑便于居民理解、接受与掌握。分类标准过于纷繁复杂,或过于纠缠某些细枝末节,在现阶段只能是人为增加分类难度,徒增纷扰,对分类处理系统效能提升与污染减排事倍功半。

目前,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应抓住主要矛盾,优先保证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湿垃圾)等目标分出产物的纯度,以利于其后端处理与利用。暂时不清楚所属类别的可以先按其他垃圾(干垃圾)投放,因为与其他垃圾对接的处理设施是焚烧发电厂或卫生填埋场,本来就是容错能力较强的混合垃圾处理设施。只有让其他垃圾(干垃圾)发挥其应有的容错功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湿垃圾)等目标分出产物的相对高纯度,否则按照分类投放错误率等比例原则,易腐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甚至有害垃圾中必然会混入一定量的其他垃圾(干垃圾),导致其无法满足对进料品质要求较高的易腐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入厂要求。

垃圾分类应采取选择性分类的策略。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推行垃圾分类,必须主动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垃圾分类本身并不直接消灭和利用垃圾,只有分出的产物得到“高质量利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量回收。所谓“高质量利用”,就是要做到:质量高标准,环保严要求,成本可接受。质量高标准,就是不能生产过剩落后产品,更不能生产残次伪劣产品;环保严要求,就是回收利用过程必须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攫取利润;成本可接受,就是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能不计成本不惜代价。

可以预期,短时间之内我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准确性不可能很高,现阶段应立足于居民分类习惯的真正养成,着眼于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升,采取选择性分类策略,更加注重目标分出产物的“质精”而非“量大”。只有有了“质精”的分类产物,才能有效切断“散、乱、污”企业的原料供给,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现阶段追求“量大”,其后果往往是一堆垃圾勉强分成略有差异的几堆垃圾,以其为原料只能在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或环境代价的条件下生产大量低端再生产品,而“高质量发展”恰恰意味着过去量大质次、薄利多销的低端再生产品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垃圾分类是我国新时代垃圾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和标志,分类方法、标准和策略必须符合新时代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环境保护形势的动态变化,充分考虑各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及处理设施的能力与结构配置,研究真问题,抓主要矛盾,有的放矢,精准施策,才可能促进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形成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提升社会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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