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发布VOCs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涉及涂料行业

2019-08-05 [db:作者]

  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钦州市发布《广西钦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方案》要求,开展VOCs治理,重点推进工业涂装、石化、化工、木材加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重点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紧密围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争取开展O3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VOCs控制重点,同时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的排放控制。

  《方案》要求,主要任务如下: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推进钦州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和分类处置,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材加工、人造板、陶瓷、碳酸钙粉体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对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3.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化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提高我市清洁生产水平。按照国家16部委《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为综合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推进落实重污染企业搬迁或改造。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石化行业。按照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指导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不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不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督促企业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行业。加大推进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督促企业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依法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进行收集治理。

  3.工业涂装。推进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

  (2)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逐步推进船舶制造行业涂装作业密闭喷涂施工;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推进绿色造船新工艺,提高建造精度,减少涂层破损。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实现达标排放。

  (4)在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加快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在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指导企业加快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加强源头控制。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其他行业。各县区应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加强电子行业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管控;加强木材加工行业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继续按规定淘汰老旧汽车,加强监督管理。

  (1)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新车入户、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加强对机动车超标排放等行为查处;开展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运行尾气排放。

  (3)加强城市绿色交通建设。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全市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绿色出行理念。

  2.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深入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督促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依法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加快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3)推进港口储存装卸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在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的同时,同步加强餐饮、露天烧烤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监管治理。

  1.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模式,加快建立秸秆收运体系。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教育,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转变群众焚烧秸秆的旧观念、旧习惯,使不烧秸秆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监管,及时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2.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推广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督促有油烟排放的依法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在露天烧烤中大力推广无烟烧烤设备,依法取缔造成污染的露天烧烤,实现“合理布局、集中管控”。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汽修行业底色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指导企业集中收集VOCs废气,实现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照国家相关技术文件,在主要排污口要安装、使用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依法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3.加强统计与调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和广西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

  4.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针对全市VOCs治理情况,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专项检查监测。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至少保存3年以上。对未落实环保要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

  5.完善经济政策。加大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多源筹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VOCs污染防治领域。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配合自治区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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