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19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2019-07-30 [db:作者]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淄博市2019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197—9月,共3个月。实施范围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实施行业重点是石化、有机化工、制药、PVC手套、水泥、建材等产生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企业。


 


7月重点对PVC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方案以管控臭氧污染为重点,对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实施调控,突出影响臭氧生成的重点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臭氧生成的重点时段,进一步降低全市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臭氧超标天数,提高空气质量良好率。


方案提出分类管控的原则。对污染治理水平高、管理效益好、排放强度低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或实施绿色豁免。对绿色标杆企业从严审批,严格把握,批复后若出现达不到绿色豁免标准的情形,立即取消绿色豁免资格。对重点企业涉及民生的,优先保障民生,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对涉及VOCsNOx排放的产品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安排错峰生产。


 


各重点行业错峰措施为:


(一)石油化工。有常减压装置或其他石油炼制类的企业,限产30%。多套相同装置的可采取停产部分装置计算,在2018年实际产能基础上(按330天计算)核算限产30%的比例,或全部连续停产30天;单套装置的以连续停产天数计算,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9月。


(二)有机化工。指生产原料、辅助溶剂、中间体或产品中使用或产生有机物,工艺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三)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四)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18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8月。


(五)水泥(不含粉磨站)。停产时间为817—95日,时间20天。前期61-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六)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18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七)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18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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