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原本是电视剧里的桥段,没想到类似的情节,却在景宁的一条黄泥小路上真实上演。
日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因在门口道路上采取摆石头、站在路中央不让车通过的方式索取过路费而被判刑。
2006-2007年,被告人潘某家门前的341平方米土地被征用,潘某分别在补偿清单和登记表上签字,补偿款存折已办理好放在该项目工程指挥部。然而事后潘某认为征地单价太低,房屋旁的道路也属于自己,却没被征用,故拒不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4-2019年,潘某以“该道路土地属于自己,蔬菜被过往车辆压坏”为由,在家门口的公共道路上,不定时拦截过往车辆,并向对方索要“赔偿金”。期间,潘某先后6次拦截某果蔬基地运输车索要过路费;堵截防洪堤工程承包人夏某运送砂石料的车辆,夏某为了赶工期不得不支付了6000元才被“准予通行”;多次拦截某清洁服务公司的垃圾运输车,并口头威胁驾驶员,致使该村多次发生生活垃圾堆放在河道旁无法清运的情况。同时,潘某还多次对其他过往车辆进行拦截,后因亲友说情或因司机强硬反抗而作罢。经统计,潘某强行收取过路费共计195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潘某有自首情节,并将违法所得19500元退还受害人,可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当庭表示悔罪、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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