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锦山木业营业执照拟被吊销

2019-08-08 方芬

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斗市监企吊字[2019]第QD00033号,拟做出吊销珠海市锦山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斗市监企吊字[2019]第QD00033号

当事人:珠海市锦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华英;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工业大道280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400000103646。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至2019年2月18日止,你企业未按规定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珠海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申报2015、2016年度报告,并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经现场检查,在你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1、从《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系统》提取的你企业登记资料截图,证实你企业的登记、信息公示等情况;

2、从《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系统》提取的你企业年报情况截图,证实你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15、2016年度报告;

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复函,证实你企业2015、2016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证实经现场检查,在你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

2019年5月20日,我局依法对你企业送达了珠斗工商企吊听通字[2019]第QD000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你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15、2016年度报告,2015、2016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并结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做出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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