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规范推进合肥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乳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1-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2-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相关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的要求,现就合肥市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家具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等。
(二)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白酒、黄酒、葡萄酒制造;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
(三)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以折合年出栏生猪5000头为标准。)
(四)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
(五)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六)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二、申请时限
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填报工作应于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2019年10月31日前持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重点管理审核: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审核:辖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申请程序(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名录》中明确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火电、有色金属、炼焦、水泥、石化、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制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陶瓷制品制造、钢铁等),其新、改、扩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或新增排放)污染物。
(二)生态环境部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修订公布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特此公告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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