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证是关键 |《森林法(修订草案)》讨论

2019-08-02 思言

2019年7月25日下午,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会”)举办的《森林法(修订草案)》讨论会,出席该会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代表都积极在会上建言献策,均发表宝贵的言论,现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蒋宏飞的发言整理如下:

木材运输证是关键 |《森林法(修订草案)》讨论会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有机会来参加这个《森林法(修订草案)》讨论会(以下简称“《森林法》”)。我是来自中国林科院信息所、国家林草局林产品国际贸易研究中心的蒋宏飞,我们中心和我们所其实不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但我们现在工作的一个重点是推动木材合法性立法。中国的国产材是低法律风险的,包括国际上普遍认为非法风险来源来自我们进口的一些国内监管不太严格的一些国家。而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推动本国的木材合法性立法工作。例如韩国出台了木材可持续利用法,他们的林业部门和海关合作建立了一个数据的查询系统,基本上所有合法性证据都可以在上面查到,实现数据的可追溯性,所以他们控制了进口材的合法性。日本促进合法采伐木材流通和利用实施法案属于企业自愿性注册加入,但是加入以后就具有强制性了,因为企业加入以后必须要申报采购木材的合法性。中国在国际平台之类的很多场合上都被其他国家提到这个要求,也希望中国出台相类似的法律。

就像我们现在推动一个新法的工作,如果说我们要制定木材合法性的法律是非常有难度的,那我们希望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正这方面找一些机会,而我们有关同事正积极参与把相关词汇纳入现有法律的工作。我们目前主要做的一些工作就是开展进口木材合法性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第一步就是推进关于加强进口木材合法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经过后面几轮的修改,近期争取把这个意见出台。    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一些区域木材合法性的互认工作,推动中国木材验证体系,我们还从事搭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编写木材合法性国别指南的一些工作。

这次在《森林法》的修正意见中,仅代表我个人观点,我建议在《森林法》中明确对进口木材合法性提出一些要求和规定。首先,刚才流通协会也提到的第57条,我建议保留57条,目前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的台账,不能收购非法来源木材,这是最接近我们做的合法性这项工作,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一些负担,但这是国际趋势。

还有第74条,收购、加工、运输非法园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出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的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说的非常具体。但是,目前大趋势地取消运输证导致了以后我们在哪一个环节进行非法运输截获成为大难题。因为运输证在各地实施的方式都不一样并且可能实施的运输管理也不一样,我们这方面的信息了解不如流通协会深刻,我只能提出这方面的观点。我认为在打击非法采伐和国际上非法运输木材方面,林业部门最容易做的就是在运输证管理这方面下工夫了,所以我们认为运输证被取消这一块和第74条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我就这方面先发表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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