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嘉善振杨木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及时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了危害后果,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19]9号)
当事人:嘉善振杨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高荣,海关编码:33049603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0013256A。
地址: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133号。
2019年3月20日,当事人在290820191089002286号报关单项下进口了再生纸浆236.53吨。3月27日,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 2019年4月30日,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别,判定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进口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固体废物入境违规。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86.166165万元。
2019年5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固体废物在290820190089502370号报关单项下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退运报关单、鉴别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及时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了危害后果,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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