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沭阳有2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接到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沭阳县春潮人造板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热压车间正在生产,但与热压车间配套建设的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车间内刺激性气味特别严重;4月3日,宿迁市环境监察支队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月16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锅炉正在使用,该公司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报告要求安装了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但水膜除尘器(水喷淋塔)配套的循环水泵未接通电源、未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叁拾贰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沭阳县志强木业制品厂
根据环境信访举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但脲醛胶生产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的UV光解设施处于停运状态。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壹拾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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